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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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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通[2007189号)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继续教育不仅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教育形式,而且是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7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10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权利与义务、考核与奖惩、工作范围、工作重点,以及保障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和《规定》,对于全面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建立起良好的继续教育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意见》和《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一种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与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专业课学习与公共课学习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其中:公共课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使用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编辑发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基础知识读本》。专业课培训主要由省直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规范各种继续教育管理行为。要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本着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开展专业课培训,促使和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系统、本行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发展动态,更新专业知识。同时,还应按照省人事厅下发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黔人发[200712号)要求,围绕“现代农业与生物资源开发、现代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能源及优势原材料、现代管理”五个行业领域的发展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培训。为专业技术人员开阔眼界、启迪思维,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提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行业管理部门、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在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培训中,要注意解决工学矛盾,节约培训成本,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网上学习,短期培训,集中考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三、不断完善各项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考核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的内容之一。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的各种继续教育学习后,主办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应负责将其学习内容、形式、时间、考试考核成绩等,如实在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登记证》)上进行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省(境)外学习、培训等当时不便登记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事后(两个月内)凭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登记。  

  用人单位或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关系的人才交流机构,每年应结合年度考核,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和规定学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以证书登记的内容为准,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载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继续教育登记证》的常规性验证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每3年为一个验证周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足验证周期的,评(聘)当年应实施验证,然后重新计算周期。自 200811日起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市(州、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以及本人的《继续教育登记证》复印件。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单位的,由市(州、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开具;省直单位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开具;没有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省人事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开具。按规定由市(州、地)或行业管理部门开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证明,省人事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再重复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年限和周期计算时间,从2007年《规定》施行当年开始算起。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凡没有完成继续教育规定任务的,应暂缓办理资格申报、职务聘任、资格证书年审相关事宜,待其补学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开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的,要依法查处。  

  四、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意见》,坚持“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安排必要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附: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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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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