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统计
|
铜仁地区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铜仁地区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08〕37号)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今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实际,现将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生)应届和往届毕业的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的也可选聘。按照“组通字〔2009〕15号”文件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共党员的比例原则上都达到80%以上。
已参加我区到农村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都可参与报考,按选聘计划分配的名额单独选聘。
(二)选聘条件。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在校期间或服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选聘职位。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组织任命和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二、选聘计划及名额分配
2009年全区选聘任务数为121名(其中,面向社会选聘60名;面向已参加我区“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中选聘61名)。名额分配如下:
(一)60名用于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其中:铜仁市6名 松桃县10名 玉屏县2名万山特区2名 江口县3名 石阡县6名 印江县6名 思南县10名 德江县7名沿河县8名。
(二)61名用于面向已参加我区“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未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人员中选聘。其中:铜仁市6名 松桃县10名 玉屏县2名万山特区2名 江口县3名 石阡县7名 印江县6名 思南县10名 德江县7名沿河县8名。
三、选聘事项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09年9月5日 - 8日。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直接登录贵州省人事人才网(http://www.gzrs.gov.cn)进行报名,每名考生限报1个县(市、特区)。免收报名费。其中,已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于9月8日前到县(市、特区)“引导办”或省“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书面证明材料。
3.现场确认。经过网络报名程序的高校毕业生须于9月10日-13日到地区“引导办”(即:铜仁地区人事局人才规划开发科,铜仁市花果山南路22号)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持有在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3)往届生除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审证明。
(4)是中共党员的,还须提供本人所在党组织的书面证明;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职务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获得表彰的证书。
(5)已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除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须分别持有县级“引导办”证明或省“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证明。
(6)提供近期免冠同底二寸照片6张。
(二)准考证发放和笔试时间在贵州人事人才网另行通知。
(三)笔试成绩公布。10月下旬前公布面向社会的应往届大学生考生和基层服务在岗大学生考生进入体检程序考试成绩的最低分数线。
(四)体检时间。11月2日 - 6日,地区“引导办”完成对进入最低分数线以上人员的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五)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11月20日前完成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资格复审和考察。地区“引导办”根据选聘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选聘条件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重点掌握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能力、纪律观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示。11月22日前,地区“引导办”将拟聘人员及有关材料报省“引导办”汇总,省“引导办”于11月23日 - 25日在全省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七)确定初步聘用人选。11月30日前,地区“引导办”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并报省“引导办”审核。
(八)签定协议。12月5日前,各县(市、特区)“引导办”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协议(附件4)。
(九)审核确定聘用人员。12月10日前,地区“引导办”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汇总后报省“引导办”审批。
(十)培训。12月中旬后,由省级有关部门对已确定聘用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确定的聘用人员于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地区“引导办”行文派遣到服务地报到。
四、直接转聘事项
(一)确定拟直接转为选聘对象人选。地区“引导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省“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于9月20日前将符合直接转聘对象条件并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的拟转聘对象人员名单及《贵州省基层服务大学生转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报省“引导办”,经省“引导办”审核后,确定拟直接转聘对象人选。
(二)体检、考察及公示。地区“引导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省“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于9月底前组织拟直接转聘对象人员的体检,10月中旬前完成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10月下旬将体检结果、考察意见等材料报省“引导办”汇总公示(公示期3天)。
(三)签定协议和确定聘用人员。地区“引导办”根据省“引导办”审批的聘用人员名单,安排县“引导办”、乡(镇)及学生签定协议书。确定聘用人员的时间与非直接转为选聘对象的人员同步进行。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和“黔党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六、管理和服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管理和服务按“黔委厅字〔2008〕3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选聘事项和转聘事项未尽事宜,由省“引导办”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0856-5234141(中共铜仁地委组织部人才办)
0856-5223973(铜仁地区人事局人才规划开发科即地区“引导办”)
附件:
1、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2、贵州省到基层服务大学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3、贵州省基层服务大学生转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批表
4、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中共铜仁地委组织部 铜仁地区人事局
二○○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1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 年度)
报名序号: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或复印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制
附件2
贵州省到基层服务大学生参加“选聘高校
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 年度)
报名序号: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或复印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制
附件3
贵州省基层服务大学生转聘“选聘高校
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批表
( 年度)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或复印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制
附件4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甲方: (县级“引导办”)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聘用人员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服务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的要求,为明确聘用人员、服务单位(乡、镇)、县级“引导办”三方在聘用人员参加选聘到村任职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聘用人员、服务单位、县级“引导办”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乙方将在丙方 (岗位)任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乙方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意愿。有扎根基层服务的信心和热情。经甲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选聘条件,同意聘用乙方为到村任职人员。
二、甲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协议期间,有权对乙方实行全程管理。甲方、丙方要负责落实乙方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丙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经常性检查和半年、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甲方和丙方对乙方在协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有监督、诫勉及通报的权利,对乙方考核情况、违反纪律及处理结果有权装入个人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提供个人资料给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服务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提前告知甲方及丙方,并需征得同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协议期间,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文件所规定的待遇及保障政策。
第八条 乙方要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丙方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九条 协议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协议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按规定向丙方及甲方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引导办”核准后,报省“引导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向乙方提供工作资料,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服务岗位的相关情况,明确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及使用意图,妥善安排乙方工作,做好接收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帮助乙方解决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生相关待遇。
(一)协议期间有重大工作过错,给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起诉的;
(三)自动放弃的。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明显的工作过错给协议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因个人因素,单方面终止协议,给协议方造成工作重大影响和损失;
(三)未经许可,请假超期或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本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篇:铜仁地区2009年度“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进村(…[ 09-05 ]下一篇:铜仁地区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09-0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