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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2009年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工作公告
铜仁地区 2009年高校毕业生
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工作公告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6〕9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公告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
(一)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为贵州籍、尚未就业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目前仍未就业的2008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也可参加就业见习。
(二)计划安排。2009年,省里分配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数为150名。其中:地直单位35名 铜仁市12名 江口县10名 玉屏县10名 松桃县15名万山特区5名 印江县11名 石阡县11名 思南县15名 德江县11名 沿河县15名。
(三)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毕业证书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5)报名表(一式三份)
(6)其他有关证件。如:学位证书、党员证明、各种优秀证书或证明。
以上资料中,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报名表、居民身份证等为必提供材料,其他有关证件可根据学生本人情况如实提供。现场报名除审原件外,还须提供相关复印件1份。
二、保障政策
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为每月700元以上,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财政补助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引导办”按到该单位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时间,于见习期结束后向见习单位一次性划拔。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三、派遣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报名。9月22日至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50)。
地、县(市、特区)“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地直单位见习人员报名点设在地区人事局人才规划开发科(地区“引导办”);各县(市、特区)见习人员报名点设在各县(市、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引导办”), 详见《2009年铜仁地直及各县(市、特区)企事业单位见习岗位计划表》。
(二)审核推荐。10月10日前,地、县(市、特区)“引导办”分别对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报名者进行审核推荐,确定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审核推荐按以下标准优先推荐:
1.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
2.专业对口优先;
3.属地原则优先。
(三)体检。10月15日,地、县(市、特区)“引导办”分别组织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体检费。
(四)派遣。10月20 日前,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见习人员分别由地、县(市、特区)“引导办”按照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复审,确定人选,并开具报到证。同时,根据体检不合格的人数及时进行补检和补录,确保任务完成。
(五)后续管理。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见习生凭地、县(市、特区)“引导办”《报到证》与见习单位签署《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五份,主管部门、“引导办”、见习单位、见习生存档、见习生本人各保留一份)。见习单位于见习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见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引导办”。10月25日前,各县(市、特区)“引导办”对确定的人选报地区“引导办”备案,并由地区“引导办”建立见习人员信息库。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特区)“引导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附件: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
3、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铜仁地区“引导办”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 年度)
学校所在省(区、市): 学校名称:
注:此表可复制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制
附件2: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 - 140mmHg(12.00 - 18.66Kpa);
舒张压60mmHg - 90mmHg(8.00 - 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就业见习,由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引导办”研究确定。
附件3: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高校毕业生)
为明确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见习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备案。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见习,若需变更乙方见习岗位,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为 元,其中甲方提供 元,由同级财政提供300元。
三、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尽量协调解决乙方的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服务。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甲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见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并报“引导办”备案。
四、乙方在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五、甲方与乙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协议补充条款: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见习单位、见习学生、 “引导办”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服务单位(盖章)
乙方:高校毕业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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